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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被指以租代征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

2020-11-01 22:31:29 作者:佚名 来源:晨报资讯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下,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一切破坏耕地、损害公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康禾镇大禾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建设,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广东省东源县康禾镇大禾村委会凹背村民小组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们是东源县康禾镇大禾村委会凹背村民小组的村民。我们小组原有农户23户,农业人口200余人,耕地面积150亩,属于山多田少的地区,祖祖辈辈靠种植水稻为生。小组位于塘宜坝有50多亩耕地,是我村历史以来最好的良田,水利灌溉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水稻产量高,被划为永久农田。
    但是最近一年以来,大禾村委会以招商引资、旅游开发为名,在土地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良田上吹沙、填土,构筑混泥土路、桥及栈道,毁坏了我组位于塘宜坝的50多亩基本农田。

      

    2019年5月11日,大禾村委会并非土地产权所有者,违反土地承包法及国家关于严禁以租代征的规定,要求我村农户签订租赁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合同。由于全村农户都不愿意签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破坏农田的租赁合同,大禾村委会支书叶某权及村委会工作人员逐户进行游说,以列入镇里的黑名单的恐吓手段逼迫村民签订合同。因此,只有几户被迫签了合同。但是村委会却假说大多数农户同意签合同了,于是强行开工。尽管村小组集体及大多数农户要求停工,复垦已被破坏的农田,但村委会一意孤行,开工至2019年底。
    从过春节至2020年5月初,由于疫情原因没有施工,但5月初疫情控制好转之后,又大规模继续施工,搭模板、浇注水泥、修观景台、修栈道、吹沙、填土,50多亩基本农田被彻底破坏。5月15日,村小组10多户农户再次要求停止施工恢复耕种,但要求无效不被采纳。继而当天村小组村民集体去康禾镇司法所、农业办、国土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他们出面责令施工队停止施工。为防止村民和施工队发生冲突,村民要求派出所维持现场秩序。在此情况下,他们才被迫停工一周。一周之后又继续施工。

      

    对于大禾村委会上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在5月20日,村民小组的组长和农户代表分别去东源县信访局和东源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进行调查处理。此后,施工暂停了,但对已经毁坏的农田未作出拆除非法建筑、恢复耕种的处理。
    7月7日,康禾镇政府对村民上访作出回复。回复中不但没有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作出处理,反而要求农户对大禾村毁坏农田搞项目建设的行为予以配合支持。
    在康禾镇回复村民信访的同时,大禾村委会的施工现场疯狂开工,调用了消防队伍、拆迁办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村委会干部在施工现场维护施工,并恐吓农户说:哪家农户敢来现场,就抓哪家农户。就这样施工一直延续至今,使肥沃的农田变成了观景台,变成几公里水泥路。为了弥补土方不足动用机械人力破坏山地生态,好端端的山被他们取泥土来填埋基本农田,既造成水土流失,又损坏了森林植被,破坏了生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货清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发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还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矿、采石、建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规定,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有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砍伐毁坏林木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的责任:(三)对本地区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耕地矿产资源及焚烧秸秆,违法倾倒废物,违法养殖,违法野外放火,违法排污等行为,隐瞒不报、制止不及时,纵容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康禾镇大禾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土地承包法。村委会不是产权的代表,无权代表我村小组和旅游公司及我小组农户签订租赁合同,将我村小组所辖耕地擅自租给旅游开发公司,改变了耕地的原有用地,改为旅游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禁止的租征的规定。而未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动土吹沙填土构筑混凝土建筑物及道路、栈道,旅游开发公司和大禾村委会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应依法追究责任。违法破坏山体,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滥伐林木植被、挖土取石,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应追究大禾村委会及旅游开发公司的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请求有关部门对于大禾村委会及旅游开发公司非法侵占破坏我小组位于塘宜坝50多亩基本农田的事实及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规定的事实予以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解释,追究大禾村委会和旅游公司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维护我小组村民的正当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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