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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虎林 被违法更名十九年的 房屋背后的故事

2021-04-25 15:00:31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导语   原房主没有做出签名、按手印等意思表示,房屋的产权人却更名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反映到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发出整改建议书,但是,从2011年6月到现在,整改了9年,房主的名字还没有改过来,这离奇的一幕就发生在黑龙江省虎林市
       黑龙江虎林的高洪娟、高洪芝发现父亲高树奎、母亲张玉茂生前位于虎林市虎林镇曙光街道人民委一栋五层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虎房字第11100008号、面积785.60平方米),在2000年10月份房主突然变成了高洪山(高洪山与高洪娟、高洪芝系兄妹关系),没有原房主高树奎、张玉茂的意思表示、没有赠与公证书等等。后来高洪娟一了解,是原虎林市房产管理处副主任兰玉林协助高洪山违规办理的高树奎房产更名。
       高洪娟、高洪芝将虎林市房管局的行为反映到虎林市监察局,该局立案调查,2011年6月28日,专门给虎林市房管处出具《监察建议书》虎监案[2011]3号,全文如下,“虎林市房产处:近年,上访人高洪芝多次到虎林市相关部门上访,反映虎林市房产处违规为高洪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问题.2010年8月,市委相关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现已查明,上访人高洪芝反映的高洪山房屋过户手续中缺少房星与合回公证书张玉茂本人未在赠与会书上签字及朱缴纳契税等三个问题情况属实。经查询有关政策法规和咨询省住建厅、鸡西市纪委审理室、鸡西市房产局法制科,等相关部门及调查组认为,1、虎林市房产处于2000年10月为高洪山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定程序,理由是:建设部下发的《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其母亲在赠与合同上签字是办理房屋赠与转移登记的必要条件,关于未缴纳契税问题,只要已过户房屋法律规定的赠与转移登记其他要件齐全,并不构成推翻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2、虎林市房产处在为高洪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确有不当行为,在为高洪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把关,照章办事,在高洪山契税没交的情况下就为服务对象办理了房照,在办理此房照过程中,存在人情服务现象,工作确有暇疵。事后又给高洪芝出具了不应该出具的证明,导致高洪芝多年上访,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情况表明,虎林市房产处工作制度、机关风纪、干部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违规操作、人情服务等现象客观存在,需要加以整改。鉴于此,建议虎林市房产处认真总结高洪芝上访案的教训,迅速开展整改活动,严格房屋登记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房屋登记管理流程,狠抓机关风纪建设、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推进落实,切实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类似高洪芝上访事件再次发生。”
       就是这样明确、具体、详实的《监察建议书》,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监察建议书》是2011年6月作出的,其中所说的整改,虎林市房产处至今置之不理。
       高洪芝对记者说,过户手续上高树奎处的手印,不是我父亲按的,不是我父亲的指纹,是本人的指纹,高洪山就这样,在虎林房产处的配合下霸占了我父母的遗产,785.6平方米的房子,高洪山他们开宾馆,挣到了大钱,而我和高洪娟这些年为了要回房子,主张自己的权益,打官司,花尽了积蓄,如今的生活已是债台高筑、穷困潦倒,这一切都是源于虎林房产处的过户行为,太坑人了。
       高洪娟告诉记者,到现在虎林市房产处也没证据证明是高树奎本人房屋过户手续上按手印指纹,都是他们的错误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让虎林房产处整改,他们到现在还不整改,不知为什么?当时违规过户的房产处工作人员兰玉林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还得到提升。
       专家看法
       著名维权律师张志勇认为,本案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因为房产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凭证,代表着产权人对该房的所有,如果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是很繁杂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满足相应的要求,就本案来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洪山想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有父母的遗嘱,明确该房地产在他名下;第二,其他继承人,如高洪娟、高洪芝的同意和认可;第三,或者父母生前已将房产赠与高洪山。而本案中,房产处在没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到高洪山名下,属实违法,此行为依法应该予以撤销。另外,根据《监察法》释义: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虎林房管处不落实整改,是违法违纪的,因为《监察建议》是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中央电视总台评论员、中国改革报副总编杨禹就本案指出,说来说去,这个案子从跟上讲,房管处对于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是法律授予的,是人民给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一个方式,行政行为做好了,人民群众受益,社会秩序得到维护,而像以上这个案子,行政行为违法,那必然影响在人民群众的形象。现实中,相关部门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其行为对社会生活起着规范,导向的作用;同时,在目前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道德规范严重失衡,加上行政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原因导致行政行为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行政违法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形象,而且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毫无疑问,有关部门行政行为违法的存在,必然会对政府治理的效果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调控,不仅是理论建设和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且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www.hxjdxww.com/nd.jsp?id=2000#skeyword=%E9%B8%A1%E8%A5%BF&_np=0_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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