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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诉称拆迁补偿不公,要求调取档案材料遭拒

2021-07-27 20:37:52 作者:吴中平 黄立忠 来源:中新在线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七旬老人吴中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当地多部门涉嫌违规帮助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以及商品房销售方面牟取暴利,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帮助落实解决相关问题。
    我叫吴中平,男,汉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出生于1944年5月,退休,原住城北村四组,有房产400平方米左右,经过阜宁县公证处公证分给4个子女和本人,院内还有亲戚黄立忠一家5口系城北村四组村民。因城郊宅基地紧缺,经村组同意在我院内建两间住房。

      

    1993年,因阜宁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胜利路拆迁开发商住楼,县拆迁安置办没有依照国家建设部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岀让被拆迀人能接受的补偿安置标准,所以在拆迁动员时双方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后来,我们去市里反映情况,我写了一封建议信,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岀胜利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然后再进行拆迁。5月22日早上,我和村民陈某向县领导提交此建议书,领导不悦。后无奈之下,签订了极不公平公正的拆迁协议书(我院内计6户房产,均由我一人签字后方可回家)。
    拆迁办后来又要强拆,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能强拆时,拆迁人找县领导要我去他家里,动员我撤回诉状,然后保证按照我们的房产分户给安置房。当然县领导出面我也同意撤诉了,回来后我又找拆迁人张某明证实一下,他说:同意按照县领导的意见。当拆迁后进行安置补偿时,再找有关人员落实县领导和拆迁人对我的承诺,拆迁办和拆迁人全部否认。
    在1997年2月,拆迁办主任刘某某和付主任朱某某对我说,我不签订拆迁补充协议就不给我们安置房,诱导我剩下未安置的平方,以及租房安置费等补偿问题,以后拆迁办会帮助你解决。因为在签订拆迁协议书时,我的心里就有恐惧的阴影,然后我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极不公平公正的补充协议书。原因是根据县里颁发的胜利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该安置我们6套安置房,现在只有4户有安置房,剩下的平方没有补偿也未安置。另外,拆迁后临时租房安置费和两年过渡期的拆迁租房安置费都没有给我们结算,还有家庭工厂因拆迁12名工人停产,以及12台机床搬迁及停产损失也没有结算。
    其一,拆迁办负责人涉嫌违规协助开发商,以多拆少安置少补偿和拆后不安置也不补偿,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如原我院内有6户,我本人和子女5户房产经公证处公证;另一户黄立忠,一家5口人,1982年迁入城北村四组系村民,因城郊区宅基地少经村组同意在我院内建两间住房。拆迁房产面积登记表上明明是黄立忠本人,拆迁办有意将他被拆房产硬是合并纳入我吴中平的名下(我并没有结算他的拆迁补偿安置)。黄立忠多年要求拆迁办领导按照我被拆迁按照胜利路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但是他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和安置房。还有更离谱的事情就是,拆迁办负责人在无房屋拆迁的情况下,填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给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让开发商不交营业税及企税,使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其二,房产登记办(后改名富华测绘有限公司)在无房产面积测绘资质资格的情况下,涉嫌违背国家测绘行业标准CH5001—91房产测量规范中相关法规,为开发商在诉讼中提供门市房面积的虚假报告书作为判决为依据,即阜宁县城胜利路门市房二住宅伸岀部分下面的投影面积是沿街的人行道,不可以纳入一楼门市房的销售面积。但该公司出具门市房面积的测量报告中,直接把门市房面前的公共通道纳入门市房的销售面积,使开发商在胜利路门市房产权证书中的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百分之十三左右。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房产测绘行业标准CH5001—91房产测量规范中有关测量法规,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帮助开发商在门市房销售中获取更多的不当利益。同时该公司还涉嫌行政不作为。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在门市房销售前,开发商应该向富华房产面积测绘公司报备房产面积,该公司应该去实地检测复核后,再提供有效的房产面积报告书作为开发商的销售和购房者办理房产产权证的依据。可是该公司却不到现场复核检测,导致胜利路有60多个门市房疑虚假面积的房产产权证书(路东84号到184号,路西一号楼至二号楼楼下一共8间门市房),让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牟取暴利。在2020年3月17日,我和周某朋以书面报告向富华测绘公司申请门市房面积重新测绘,未获受理。
    其三,因合法财产权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侵害,我向住建局反映。该部门在收到反映材料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给信访人反馈意见,但该部门3个月没有任何回复。经过再三追查,才知道反映材料被转到具体解释单位拆迁办,材料在那里被压,并且以丢失为借口,没有交给信访负责人。
    2020年3月份,我第二次重新提交反映材料转到负责解释信访问题主办人单某某手中,经过多次电话及手机信息和该负责人联系,都以种种借口又压了16个月,直到现在还没有回复。
    其四,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权利调取本人拆迁档案中所有材料,找拆迁办负责人提供本人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拆迁资料的复印件,但该单位就是不同意,封锁我们的房产拆迁信息,必须要经过拆迁人同意方可调取。我认为这是违反档案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知情权利,使我们在没有被拆迁档案数据的情况下和拆迁办及拆迁人无法商谈。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百姓正当权益。我的诉求,一是要求撤销我在无人身自由和胁迫的情况下与拆迁办及拆迁人签订的所有拆迁补偿协议书,应该和我按照胜利路改造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中规定, 对我们分户合情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二是富华测绘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测绘法的有关法规,对我的门市房进行免费测绘并提供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三是县拆迁安置办信息要公开,向本人提供我房屋被拆迁的档案中的所有资料和县里关于胜利路改造工程的拆迁补偿文件复印件。因为我们手中没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和安置调查表,我们认为被拆房产中还有很多方面被遗漏。  (江苏省阜宁县 吴中平 黄立忠)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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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芳<2021-07-30 05:29:50>评论说:
当时建设局下属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拆迁办人员有权在无房拆迁的情况下填伪造拆迁安置补偿表,让你可以得到补偿和安置房,拆迁办填报补偿及安置房表,重要缺点是少了一个重要环节(拆人的当地政府没有见证拆迁人是不是有房及是不是本地区人)因为有了为这个漏洞有很多拆迁办领导人在无压缩力的情况下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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