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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是谁让正扬公司的操作成为违法

2021-09-09 15:19:40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日前,江苏正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扬公司)反映称,2016年5月12日正扬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财源金付平台”app计算机软件,同年获得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消费者使用该软件刷信用卡购买商品等消费,银行的手续费中按一定比例分给财源金付app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正扬公司在2016年11月21日将财源金付app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推广授权给浙江省潘某某,并约定潘某某可在交纳使用费后获得利润。潘某某在此后进行了产品销售和推广,按照约定获得了利润。2017年潘某某自行关闭了平台,以正扬公司的软件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正扬公司的合同无效。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依法审理,正确裁判,驳回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盐城中级法院办案人偏听偏信,武断、错误的认定财源金付app计算机软件违反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确认正扬公司与潘某某的合同无效,要求正扬公司返还潘某某的106万元知识产权许可费。

    在盐城,正扬公司的法律顾问对记者谈出了他的想法和理由,他说本案的二审法院是在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产生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
    第一、正扬公司自行研发的财源金付app软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颁发的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第二、消费者使用正扬公司的软件后,银行按照协议与潘某某进行利润分成,没有国家金融机构认为正扬公司的软件产品扰乱金融秩序。
    第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正扬公司的软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不予立案,说明正扬公司的行为合法,没有涉嫌犯罪。
    正扬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我们公司与潘某某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之所以输了官司,很冤枉、很窝囊,我们公司拥有合法著作权的软件产品,竟然成为违法产品,就是因为二审时盐城中级法院办案人赵某在没有当事双方申请调查的情况下,向一个民间卖POS机的个体户陶某取证,陶某冒充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工作人员接受调查,直接得出结论,“正扬公司这些操作都是违法的”。办案人赵法官用陶某的胡乱判断来骗取合议庭其他人对于陶某的认可。赵法官还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条例的规定,来否定财源金付app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性,根本无视正扬公司开发的软件有合法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
    记者找到证人陶某,问其以什么来判断“正扬公司这些操作都是违法的”,以及她是否具备做出这样判断的身份资格,陶某没有接受记者采访,只是向记者出示了一个《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对正扬公司平台经营模式实际情况不了解”,落款时间2019年5月29日,看来陶某在做出“正扬公司这些操作都是违法的”这一判断时,她本人对正扬公司平台经营模式实际情况不了解。后来,陶某又给正扬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我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法官叫我来银行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做笔录”。
    据了解,陶某自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工作人员,但是对于这一身份陶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令人遗憾的是,陶某关于“正扬公司这些操作都是违法的”的谈话笔录被盐城中级法院的办案人放入正扬公司与潘某某一案的卷宗里。
    专家说法
    就本案,曾经长期从事著作权法学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矿张观发指出,判断一个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不能只凭一个人的判断,更关键的是这个人还不具备做出判断的身份,连其本人都表示对于实际情况不了解,这样情况下的谈话笔录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也不应该把谈话笔录放入案件卷宗。事实上,判断一款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应该是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有专业、权威机构按照专业标准进行,必要时需要试验检验,专家论证,才能得出是否一款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结论,像本文这样找了一位不知是做什么的人,在没有试验检验,没有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下,就得出公司这些操作都是违法的这样的结论,确实不够严肃,是对著作权的无理藐视,是对法律尊严的无理藐视。
    中央电视总台评论员、中国改革报副社长杨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就是说,作为一名法官,不能随随便便就去调查取证,除非遇到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时,才能知道调查取证,而本案的办案法官在当事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去向一位身份不明确的社会人员取证,这位社会人员后来还明确表示不了解实际情况,最后办案人还把该人的谈话笔录入到案件卷宗,如此审判违反操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该法官还适用2003年的有关软件开发的法律规定来审理2017年的民事案件,相隔14年之久,该法官完全是在用静止的眼光审判案件,这样的审判行为,质量可想而知。
    近年来,党中央一直要求人民法院的法官,要聚焦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狠抓落实,以高质量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要加大排查,严把“质量关”,高度重视案件审判质量,克服消极应付和麻痹思想。各审判团队人人参与,审管办、纪检组相互协调,以评查案件为契机,做好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和审判作风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确定评查的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参与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根据情况启动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媒体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再次采访报道。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www.hxjdxww.com/nd.jsp?id=2428#s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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