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琴<2025-06-03 12:24:40>评论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规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预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杭州中级法院显然的是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一在受理立案规定时间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理由裁定书的已经是在违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其二、公民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诉讼权利,然而杭州中级法院却不在立案规定时间内给当事人立案,这已经严重的是在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然而杭州中级法院行政立案庭与部分院领导却把个人权力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之上,剥夺公民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及旗下管理主管单位管理整治吴家墩东苑河道不按原图施工不按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这已经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八条规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经得原批准机关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对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第四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堤防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规定,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违反第六十条规定,项目法人没有按照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
违反第六十二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等等…
第七十二条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说河道主管机关单位管理工作人员监理河道水工程建设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标准治理河道水工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措施的,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国家人民利益财产损失的处罚责任,是予以必须追究的责任,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以立案追究被告违法行为责任是犯包庇罪犯法行为,是未履行法履行法官恪守的职业道德操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诉讼权利严重犯失职渎职罪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