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竟然出现了两份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一审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忽视了关键证明,采纳了虚假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且法律适用不当。近日,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玄素洞村戴某安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一起错误判决导致其家财散尽、债台高筑,生活苦不堪言的问题。

2014年4月9日,我驾驶鄂L66097号货车在市S214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我驾驶的车辆属于满载状态,是在交通法律规定的标准车道上正常行驶的,遇到了王某生驾驶鄂L66071号货车(空车状态),在我行驶的车道内占道行驶。当他打算偏右往北回到自己的车道时,在我正常行驶的车道内与我的车辆发生冲撞和刮擦(有事故现场图片为证)。

现场事故图片清楚地显示,在我的车道内发生碰撞后遗留有极深的路面划痕(至今还在),而且两车即便是发生碰撞后,我的车辆最终停留的地方也没有越过正确车道的双黄线(有事故现场图为证)。
受赤壁市交警的委托,2014年5月22日,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员来到赤壁勘察后出了司法鉴定,认定王某生驾驶的车辆属于占道行驶。依据该鉴定,王某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我承担事故的主责。

在赤壁市法院对此案审理中,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受质证,湖北省三真的鉴定人员孙在回答反映人的询问时,明确确承认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署名的两名鉴定人员,只有他本人一人到过赤壁,且只是看过事故车辆,另一名司法鉴定人员没有来过赤壁参与司法鉴定活动,却在司法鉴定结论上署名盖章。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违背司法鉴定有关程序的规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排除,而法官韩某判决对于湖北三真鉴定所只一名鉴定人员参与鉴定活动违反程序的事实没有依法认定。
一起事故出现了两份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足以颠覆主次责任的划分。为慎重起见,在法官韩某审判期间,反映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庭审质证,湖北平安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庭审中运用投影仪器设备,将每一张事故图片向法庭所有人员作出详细解释,而放大的现场清晰地再现事故过程,而现场的痕迹所具有的证明效力,远远超过证人周某强证言证明力。

该案卷材料中现场目击证人周某强证实,而证人周某强未出庭接受庭审质证,且证明内容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拍照留存的事故现场图完全不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冲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审判程序中均存在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词,不利于反映人的证词全部被采纳,有利于反映人的证词全部没有被采纳,审判程序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反观湖北三真鉴定所出庭的鉴定人员孙,只是简单向法庭作出的描述,并且当庭承认只有自己一人参加了司法鉴定活动,鉴定书上署名的另一个鉴定人员没有参与司法鉴定活动。更为重要一点的事实是,湖北平安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演示的事故现场图,是和参与本案事故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亲临事故现场的理赔人员拍摄的图片所证明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湖北平安行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即王某生的车辆是在反映人戴某安驾驶的车辆的车道内发生碰撞。
而且,认定王某生的城镇标准相关证据有伪造,不真实,一级伤残护理相关费用计算不当。在庭审质证中,反映人就向法庭提出了王某生所谓的租住合同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书,合同书上的签名本案诉状原告的笔迹另一人所书,而原告提交的购车协议书中原告的签名才可能是其本人亲笔书写。原告人在农村有自己的承包田地和住宅,其真实的居住地点为户籍所在地农村;原告人所谓的租住房屋装修时间是2013年7、8月份,而出租房屋的房东没有到庭接受庭审质证,同时法庭也没有到原告人所谓的租住地实地走访调查邻居,了解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赤壁市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显失公允。法官韩某错误裁决的具体表现:1、事实认定错误。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忽视了关键证明,采纳了虚假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2、法律适用不当。在适用法律时,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与客观事实不符;3、程序违法。在审理过程中,不顾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无视反映人的陈述与辩论;4、偏袒一方。有证据表明,被反映人在审理过程中偏袒王某生(与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某某是堂兄弟关系)一方,对反映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一审主审法官韩某的错误裁判,导致反映人家财散尽,债台高筑,子女终止学业,过着如同行尸走肉般的日子,苦不堪言。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请求撤销或改判因不公裁判导致的错误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