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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市一村民诉称“被精神病”屡遭不公

2026-04-20 22:12:55 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在线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4组村民叶某达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因其儿子入伍被骗1万元之事,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被精神病”屡遭不公的问题。

       

    因为我儿子入伍被骗1万元,2003年3月6日在当地报案。然而,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襄阳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机构故意违背事实作虚假鉴定,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制造依据。2007年9月21日、2014年9月20日,将依法反映情况的反映人强行押送至精神病院。反映人遭捆绑、电击摧残,强行喂食精神病药物,遭受非人待遇,限制人身自由。
    后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西政鉴字(2011)第0699号”检验报告书;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后,出具了“南阳耿精鉴字(2015)第112号”鉴定书。两份司法鉴定书均推翻了省厅和安定医院的鉴定书。反映人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证实了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制造冤案假案,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05条、第254条规定,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老河口市法院(2018)鄂0682行初18-1号判决书,襄阳市中院(2018)鄂06行终182号判决书,省高院(2019)鄂行申10号裁定书,以及襄阳市中院(2021)鄂06行再2号判决书,均在针对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行政确认审判活动中故意采纳被告提供的虚假证据,违背事实真相,违背法律作不公逻辑推理,隐藏反映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据很充分就是不釆纳的三种枉法表现,颠倒黑白作不公裁判。
    襄阳市中院(2019)鄂行初69号行政裁定书,省高院(2020)鄂行终384号行政裁定书,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10167号行政裁定书,省检2021-42000000023号决定书,均在针对老河口市行政确认审判裁定、决定活动中,故意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歪曲事实,作不公裁定与错误决定。
    2019年11月30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我向省检提交了针对省厅(2007)鄂刑第048号、(2007)鄂刑第052号、襄阳市安定医院(2007)襄司精鉴字第61号案件司法鉴定人员的刑事控告书,详细阐述了案件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平正义;2020年3月16日,省检将该刑事控告案件转至襄阳市检承办;2020年4月2日,襄阳市检短信通知“本院已依法受理,正在办理中”。在2025年我多次与襄阳市检某领导沟通,他说时间过长查无此案件。
    2021年7月16日,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钟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91条、93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36条之规定,向最高检提交了针对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10167号案件的不公裁定以及省检鄂检行监(2021)42-000000023号确有错误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提起监督申请,未获受理。
    2025年2月20日,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向最高检提交了针对(2020)最高法行申10167号案件法官的刑事控告书,详细阐述了案件相关情况以及被控告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平正义;2月27日,最高检确认收到该刑事控告书。4月28日转至省检承办,省检于5月15日转至襄阳市检承办。此后,我多次与市检沟通,市检表示并未收转办材料。
    2023年1月16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钟律师代理申请人就湖北省高院(2019)鄂行申10号、襄阳市中院(2021)鄂06行再2号案件,向省检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抗诉再审,至今尚未启动抗诉再审程序。
    综上所述,我多次尝试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解决却无果,倍感无奈。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湖北省厅(2007)鄂刑第048号、(2007)鄂刑第052号,襄阳市安定医院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2020)最高法行申10167号案件相关刑事控告及襄阳市中院(2021)鄂06行再2号监督申请抗诉等案件进行全面、公正、及时的复查和处理,还我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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