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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列车长与广播员的爱恨情仇!

2019-11-05 15:42:39 作者:杨光 峻岭 来源:北京时间  

本站讯 在长春开往西安的列车上,曾经有一对令人羡慕不已的情侣:男方叫辛同,是长春客运段的一名列车长。女方杨某,从部队转业,与辛同是同车上的广播员。2016年1月,俩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他们的恋爱,曾经令无数人投来羡慕或是嫉妒的目光……但没成想,男方提出分手后,竟招来了一场牢狱之灾,还丢了工作!

感情纠纷,竟上升为刑事案件

据介绍:事情的引燃点在2016年5月份,有一些人告诉辛同:杨某曾经和单位里的其他几个同事处过对象,辛同就感到自己苦苦经营的这份感情好像被杨某骗了,于是提出分手。辛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提出分手后,竟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2017年7月16日,辛同的叔叔查出食道癌晚期(现已病故),7月22日辛同赴杨某家要取回自己的银行卡与驾驶证,去看望自己的叔叔,此时与辛同一直处在矛盾期的杨某却百般刁难,就是不给。辛同一气之下踹了杨某停在自家小区的轿车几脚,就因为这几脚,竟然惹出了天大的官司。

踹车事件发生后,杨某竟选择了报警,告辛同毁坏他人财产!7月24日报警后,杨家单方鉴定车损为8220元。俩人私下协商后达成协议:辛同赔付杨家15000元的前提下,还要继续与杨某相处,杨某不追究辛同责任。辛同为了早点了结此事,也没有追问8220元的结果是怎么得来的,便答应了她的要求,随即杨某去凯旋路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在派出所里,民警明确告知辛同已经没事了。

辛同以为真的没事了,就于当日又向杨某提出分手。他没有想到,这时的杨某,盛怒之下竟想要撤回谅解,重新追究辛同的刑事责任!据辛同提供的通话录音证明:在俩人的6次通话中,杨某9次逼问辛同“是不是不处了?”威逼他“我销完案你就不处了!我不可能跟你分”,我告诉你不分,我要你像三天前那样对我!我告诉你分手肯定不好使,你听见没有?”我告诉你辛同……你做的事你统统都要付出代价,你等着吧,别以为我吓唬你!

果然,在9月24日,警方就通知辛同到检察院接受讯问。辛同不解:本来就是一场感情纠葛,我是因为女方不给银行卡,才生气踹车并造成了一点损失,我已经加倍赔偿了损失,而且女方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警方也已告知没事了,纠纷就应该是合法解决了。恋爱纠葛本属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事后是否继续恋爱,取决于双方的感情,而不是一方的义务,怎么能不成亲就成仇呢?更可气的是,杨某以车损要挟要继续恋爱,不成就夸大损失,连为汽车做的美容养护项目“全车镀晶”也列入到了犯罪数额当中,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不仅如此,杨家还假借公安之手治罪于人,侦查机关则刑民不分,姑息纵容杨家人的极端行为,试图把这个简单的感情纠葛上升为刑事案子,真是岂有此理!

但是,不管辛同和他的家人怎么看,这个看起来很小的事儿,在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手中真的就变大了 ——

谅解后,再告毁财,辛同被判半年拘役

在辛同看来,此时的杨家已经拿到了数倍的损失赔偿,但因为对于辛同提出分手不甘心,杨某又找到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以辛同对自己进行殴打、要杀其全家为由撤回了谅解。此后,杨家又开始告辛同毁财。据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8月9日,辛同被逮捕,之后被关进看守所。

辛同不解的是:警方在没有现场勘验、没有固定证据、没有明确车辆的损坏范围和程度的前提下,仅依据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参照被害人杨某自行到4S店自定损、自作价的8220元结果,就将此案件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宽城区检察院做出长宽检刑诉[2016]736号起诉书,指控辛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宽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宽城区法院经初审后,做出的(2017)吉0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这样写到:”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本案的起因的同时,也认真地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害人对辛同目前的态度尚未得到好转的处理意见。虽杨某现不能对辛同表示谅解,考虑到辛同已对杨某父亲车辆的损失已超标准赔偿的客观实际……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省高院认为原判“有违司法谦抑和公平正义原则“

对宽城区法院的判决,辛同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做出裁定:维持原判。辛同又向长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遭中级法院驳回,辛同又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做出(2018)吉刑申20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认定辛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高院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认定被害人车辆损伤均系辛同所为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可以认定辛同有踢打受损车辆的事实和行为。 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车体划痕和前车盖、后备箱的损伤系辛同行为所致……将上述几项维修项目计入辛同犯罪数额,证据不足。

第二,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不能成为认定辛同犯罪的证据使用,证人证言也没有证明力。侦查机关接到杨某的报案后,未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并固定证据,而是仅依据厉害关系人杨某自行到修理公司委托维修的项目认定车辆受损事实。派出所调取车辆受损照片,期间间隔三月有余,即使照片记载的内容系受损车辆当时的真实情况,也无法证明相关损伤均系7月22日辛同的行为所致。关于证人……的证言,均系侦查机关在案发后近一年才调取,且与被害人均有利害关系,所证实的内容均系传来证据,无法证实案件的客观事实,证言不具证明力。

第三,价格鉴定结论委托程序不合法,鉴定内容不具可采性,车身镀晶项目不能计入毁坏财物数额。

……

基于以上,认定辛同造成车辆受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能认定其有踢踹车辆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损伤均由辛同造成,尤其是车身大量划痕由谁造成,事实不清,故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高院还强调说:辛同损坏被害人的财物以后,已超额补偿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经鉴定造成财物损失为8220元,而实际辛同已赔偿被害人15000元),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已得到充分保护,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恢复。另,本案的调取证据程序严重不合法,证据提取、固定、保管均存在问题,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有待提高,建议应与侦查机关沟通,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案件证据标准。

接到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后,长春市中级法院随后做出(2019)吉01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裁定和宽城区法院判决,发回宽城区法院重审。

2019年10月24日下午,宽城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但因为有证人未到,法庭宣布将择日重新开庭。

在法庭上,两个曾经的情侣再次相遇 ,看上去,各自的表情总是不那么自然,似乎各方都受到了很深的伤害,而辛同呢,不仅坐了半年大牢,还因为被判了刑而丢掉了很好的工作。但是,看来这个案子还没有完,还不知道啥时候才能到头……

昔日一对情侣之间的官司打到这种地步,令人唏嘘不已,在社会上和司法界引起了广泛争议。辛同的家人们则气氛的说:本来,这就是两个年轻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最多只能构成个民事纠纷,却闹的沸沸扬扬,还把人关进了大牢,并使其丢掉了好端端的工作,毕竟两人曾经好过,何苦这样整呢?如果说女方心里不平衡要折腾还有情可原的话,公检法参合进来,就有些变味了。据辛同描述:在一审的庭审上,杨某曾指着辛同说:“我现在就在跟你玩白道,白道玩完黑道还等着你“。由此不难看出,杨家是找人做了工作的,如果不是有人得到了杨家的好处,这么点小事怎么可能折腾得这么大?就是付出再多代价,我们也一定要替辛同讨回公道!

究竟公安机关当年办案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鉴定中心是否依法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勘验?法院的判决是否有违了谦仰性原则?是否公正?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 杨光 峻岭)

来源:北京时间
原文链接:https://item.btime.com/41c114unklk8q1bnhuvpcj5er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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