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的王静反映称:2017年王静经营一家理疗馆,其客户安某奎在其理疗馆治疗。安某奎欲投资德州松根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该科技公司)。于是安某奎用他人名义贷款后,将该笔贷款以王静的名义投入到该科技公司(该笔通过贷款取得的投资款并未给付到王静)。因该科技公司实际为传销性质,通过投资人介绍客户,可以从中获取高额佣金。安某奎在获得高额佣金后,又以王静的名义在松根堂领取返利2万元。

后因该科技公司爆雷,安某奎所投的钱无法收回。因该笔投资款系安某奎用他人的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在安某奎多次央求下,为帮安某奎安抚他的家人及债权人,王静就出具了两张欠条。而事实上王静与安某奎之间并不存在欠款关系。
安某奎以王静的两张借条起诉至德城区法院,起诉王静退还14万元,并支付利息。实际安某奎的投资已经以高额佣金、返利等形式完全收回。安某奎起诉王静明显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静自始至终就没有收到德城区法院有效的开庭传票,也没有收到所谓的判决书,并且安某奎的投资的钱已经超额被其追回,王静才疏忽大意,甚至在执行时也没有重视本案,得知房产被法院拍卖王静才突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以下多处违法行为:
原告安某奎的代理律师代替王静签收了法律文书
据王静所找的律师称:律师在查阅审判卷时发现,本应送达给王静的裁定文书,却被安某奎的代理律师在2021年5月24日代为签收,侵害并剥夺了王静的合法诉讼权利。
王静和安某奎的民间借贷纠纷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该裁定书本应依法向王静送达,可卷宗材料显示,裁定书的送达回执却被安某奎的代理律师周某在2021年5月24日代为签收。周某既是被告人的利益相对方,又没有获得王静的授权,由其代替王静签署法律文书,极其的荒唐、错误。
第一次开庭传票迟延送达,依法不构成有效传唤。没有2021年5月13日的开庭传票就组织开庭,直接导致王静诉讼权利的丧失。
一审卷宗中开庭传票显示,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分别定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7月9日开庭审理,德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在2021年3月11日10时、2021年3月18日10时、2021年4月8日11时通过邮寄方式向王静送达开庭传票,根据卷宗中开庭笔录记载显示,德城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实际安排开庭的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9日,虽然在2021年4月8日并未实际组织开庭,但德城区人民法院在确定的开庭时间之后向申诉人王静送达开庭传票,即使王静收到该开庭传票,也必然导致王静无法参加4月8日的庭审。卷宗材料显示没有2021年5月13日的开庭传票,但德城区法院却组织了开庭。不通知申诉人,直接开庭审理,严重质疑办案人员与原告方私下存在不正当交往,枉法裁判,直接导致王静的诉讼权利丧失,且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事判决书并未依法送达给申诉人王静,导致她丧失上诉权
根据一审卷宗中显示,德城区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德城区法院在2021年7月21日分别向王静和安某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该判决书,在因法院邮寄地址错误,且快递人员无法联系收件人的情况下,导致该判决书被退回法院,而后续法院不再有任何的送达行为!
《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的规定清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即使在前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采用兜底方式的公告送达形式进行送达,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当事人知悉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在该案一审程序中,德城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失败后未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导致目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王静唯一的住房将被拍卖,王静通过律师查阅一审卷宗才得知判决内容。德城区法院仅就一张开庭传票对王静进行了三次邮寄送达,而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的民事判决书仅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一次,在申诉人未收到的情况下便不再采取其他方式,法院即便是为了快速结案,在邮寄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也算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现在看来,德城区法院这种行为明显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明显的侵犯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导致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王静恳求德城区人民法院及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让她的这个民事案件得以重审,也能让她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她作为一个公民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证。

来源:法治新闻
原文链接:https://www.legalnews.cn/article/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