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新闻网
产经新闻网
 北京时间:      热线:15011129287 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产经论坛 >> 阅读文章

关于泾阳县云阳镇三里村村民李玉洲交通事故的投诉

2021-06-07 19:25:36 作者:李玉洲 来源:微信公众号-风采人物  

尊敬的陕西省公安厅纪检委、咸阳市公安局纪检组、泾阳县公安局纪检组:

    我是泾阳县云阳镇三里村村民李玉洲【原村党支部书记,40多年党龄。现年76岁】及家属,反映问题如下:

车祸时间:2021年3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当事人:薛梦君,李玉洲。

事故经过:薛梦君驾驶陕A256XF轿车由南向北行至云阳镇振兴路大道中段与前方同方向李玉洲驾驶电动车擦碰致使李玉洲严重受伤,【医院诊断:肋骨两处骨折,颅内出血,在重症室抢救23天】两车受损。

泾阳县交警大队4月6日事故认定:薛梦君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本事故原因之一;李玉洲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边缘行驶是造成本事故原因之一。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过错及责任:

1、薛梦君违反交通安全法22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2、李玉洲违反交通安全法57条规定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我们坚决不服从以上认定,我们提起异议:

1、机动车与电动车同方向,小轿车从后面追尾电动车致使李玉洲受伤。李玉洲本来就靠右侧行驶。十几米宽道路,小轿车为什么不避让或者刹车?

交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事故认定书是在当事人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未告知是事故认定书签字。签完字才告知是事故认定书,责任是各50%的责任。

3.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没有通知当事人家属去取,而是快递员在事故人老家通知家属在老家去取包裹。

4.事故认定书在未下达前没有到现场询问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在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前后历时一个月,也未到现场询问当事人及家属,没有让我们看到任何事故调查照片,勘察记录等。

5,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询问交警队,我不同意这个裁定和事故认定书,交警队处理事故人员冯佳乐回复:“我们就是这样认定的,你们来不来人,签不签字,时间到了我们就会把认定书发到你家,你对判决不服你们可以上告。”

如此工作态度和做法不符合工作职责,有违《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

经咨询有关部门和律师,我们特对以上问题提出投诉如下:

    1、泾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调查未对当

事人本人询问事故经过,更没有做任何询问笔录,当事人3月14日至4月5日昏迷不醒一直在泾阳县医院重症室抢救期间,交警队从来没有调查问询;【4月5日由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根本没有做任何询问笔录;玩忽职守,不符合事故处理规定; 

2、根据交通法规定:事故中机动车同方向追尾碰撞非机动车,后车应承担全部责任,泾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3、事故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场;其邮寄方法不应针对住院治疗的当事人;无法送达或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才作的最后选择邮寄!邮寄送达必须以当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与家属还在医院,并没有人签收;致使当事人丧失法律法规给予的申请复核权利,当事人获悉认定书内容迟延的责任应归结于交警队;

4、我们家属也多次与交警队联系告知病情,要求交警队协助向肇事司机催要医药费没有结果;医院已经花费10万多了。肇事司机只是垫付过2万多元,其余由家属垫付;肇事方应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和护理费、家属误工损失等费用;

5、交警冯佳乐通知李玉洲儿媳妇王娟【农民工】去往交警队,“他只是拿出一堆材料让我连续签字,并没有告知是啥东西,我也不懂法律,事后我询问律师和其他人才知道是事故认定书,我得知后拒绝继续签字按指印”!这是典型的欺骗诱导,在此提出强烈抗议!坚决要求重新划分事故责任。

6、泾阳县交警大队对于事故的勘察记录、肇事车辆的鉴定等文件我们一概没有看到,车辆是采取在刹车?是否车子有啥车等有故障?

7、综上所述,申请全面深入调查,依法重新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继续向省厅市公安局纪检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保留起诉权利!

2021年5月11日

 

补充:

2021/5/11上午,李玉洲儿子李西显一起来到中共泾阳县纪委、泾阳县监察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纪委书组长张宏1022室、杨警官继续反映问题,投诉如下:

一、云阳镇外道路宽阔,30米左右,视野开阔,事故发生前,小轿车司机徐梦君为什么没有必要的避让?刹车?避免交通事故;

二、这一路段限速60公里;按照这个速度完全正常驾驶来得及采取刹车避让。而小轿车司机徐梦君并没有采取正确驾驶行为:必要的避让或者刹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有严重超速来不及做出正确反应嫌疑;

三、同向行驶,汽车追尾碰撞到老人电动车造成如此重伤:颅内出血多处,肋骨骨折多处,我们估计:车速至少在80公里以上!有严重超速嫌疑;后车追尾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既然司机徐梦君驾驶中没有采取刹车或者避让,是否在驾驶中有打电话或者超速导致来不及反应,司机有危险驾驶行为嫌疑;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技术手段调取事故发生前,徐梦君本人通话记录或者行车记录仪。

五、综合以上各条,对于泾阳县交警大队在没有对当事人一方调查问询单方面做出的事故认定“小轿车电动车同等责任“结果,我们完全反对!强烈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当事人:

李玉洲身份证号:

610423194504183719;               

家属:儿子李西显:19888924514;

儿媳妇:王娟:

女儿:李淑娟:18717495150;  

2021年5月11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风采人物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信箱    版权声明    招聘信息    广告服务   
版权所有:产新网    京ICP备14039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