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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州区:以曲解事实和虚构信息而获利的行为 终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2-03-10 21:55:06 作者:兰文 来源:法治头条在线.中国  

      本网讯(笔者:兰文) 近日笔者跟随河池市一位知名律师前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文昌社区红明居民小组采访后得知,小组内的黄秀宣女士与小组发生了形式上的土地纠纷,通过笔者与律师查询发现,黄秀宣曾多次要求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共有的征地补偿款,但是小组其他成员通过讨论后以她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了她,其后黄秀宣将小组告上法庭。目前,红明居民小组即将面对黄秀宣的第二次起诉,并需对起诉作出回应,所以小组联系到笔者与律师,希望能为他们采集报道、代理诉讼并主持公道。

      笔者在收到红明居民小组提供的证据后,又经过了多次的调查,现在已经获悉了事件的真相,所以决定用文章为红明居民小组的合理诉求发声,为红明居民小组守护集体合法权益的心愿发声。

      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6月13日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与红明居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其后财政在向红明居民小组付清第一次征地款项668725元后,小组内的黄秀宣因为红明居民小组不向其发放3500元征地补偿款,将红明居民小组告上法庭。

      而后法庭上,法院以黄秀宣一直在红明居民小组居住、生产和生活并且登记了红明居民小组集体经济住址所在的地户口为判断依据,认同了黄秀宣具备红明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决红明居民小组支付给黄秀宣3500元征地补偿费。

      现在红明居民小组面临黄秀宣的第二次起诉,黄秀宣要求小组向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得的第二次征地补偿款份额79311元。但笔者从她的起诉状所表述的情况来看,她的说法完全是避重就轻的,所附带的证明材料也是漏洞重重,完全经不起笔者的论证。

      一、黄秀宣声称在叶茂村外云洞屯没有土地,并附带2019年叶茂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但是叶茂村村委会2020年已经核实并出具新证明,证实黄秀宣之前持有的证明是误证,所以黄秀宣在叶茂村是分有土地的。

     二、 通多队内的多次讨论,得出了:“凡是红明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资格参与分配”,“凡参加1981年第一期土地承包的社员、成员都有资格参加分配,包括已经逝去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方案,而黄秀宣没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所以她并没有资格参与分配。

     三、 黄秀宣声称红明居民小组在她迁入户口后发包了土地给她(和丈夫李庆荣一起一共一亩多),但红明居民小组在1981年已经全部完成承包地划分,黄秀宣又是1986年迁入的户口,哪来的土地划给她?有1982年后嫁入红明居民小组的组员证实,1982年后入户的均未划分有土地,1982年出生的也都没有分配土地。

      四、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组内群众讨论得出“在1981年之后有进入国家机关或者成为国家公务员的社员,不得参加分配”,所以黄秀宣的丈夫李庆荣也不得参与分配,并且从黄秀宣出具的《家庭人员集体土地承包情况说明》也可以看出,黄秀宣的家庭承认了任职国家公务员的社员不享有家庭土地资格。

      五、黄秀宣声称红明居民小组以丈夫在土地局做临时工为由划走了属于黄秀宣家的承包地,但是黄秀宣的丈夫是土地局的正式工,而且目前能拿到国家财政发放的退休养老金。因为黄秀宣丈夫李庆荣是国家公务员,并根据组内所讨论出的分配方案,其丈夫不具备参加分配资格。

      六、黄秀宣声称2000年土地延包时土地证只剩下0.67亩,剩下的都被红明居民小组以各种理由划走,但是黄秀宣所提供的土地证并不具备时任法人代表罗少傅所盖的公章,而且名字一栏上还有涂改,所以该土地证并不具备让人信服的作用,甚至是证件来源都充满疑点。

      七、黄秀宣声称2019年11月红明居民小组分配三桥征地补偿款时,并没有分配给自己,红明居民小组说开会决定了1981年前入户红明居民小组的才具备参加分配的资格,但她自1984年以来一直管理着名下的土地,几十年的时间,现在无缘无故被非法地收回了土地,这种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但黄秀宣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既然红明居民小组1981年土地已经全部分配承包完毕,那她1984年以来一直管理的是谁的土地?黄秀宣丈夫李庆荣的父母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如数下发,那黄秀宣不是应该向丈夫的父母索要征地补偿款费用吗!

      八、黄秀宣在上诉状中借用上次法院出具的(2020)桂12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来指责红明居民小组多次推脱分配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但是从笔者以上的论证来看,黄秀宣的诉讼主体并不适格,所以黄秀宣的指责是无理的、没有事实依据的。

      黄秀宣在上诉状多次提到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经过笔者的多次论证来看,她在上诉状中叙述的情况完全是避重就轻的,并且存在许多虚构而出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她是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更通过以上多条论证来看,她诉讼的主体也是不适格的。

      综上叙述与论证,笔者认为黄秀宣的所作所为是违反实事求是精神的,她通过避重就轻和虚构事实的手法所陈述出的事实更是不可信的,所以在本次事件中,笔者认为黄秀宣完全是错误的一方。黄秀宣通过此等手法所描绘的事实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希望宜州区人民法院能以宜州区庆远镇文昌社区红明居民小组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处理本次案件,还红明居民小组一个公道。

      至此,笔者在了解到事情真相并收到红明居民小组提供的有力证据后决定撰写文章为他们发声,目前本案件开庭在即,希望此篇文章能为红明居民小组在维护集体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提供助力。

      最后,希望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能持续关注此事,为受冤的红明居民小组发声,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声!

      以上采写由本小组提供材料,所写情况属实。

      红明居民小组组长

      2022年3月9日

来源:法治头条在线.中国
原文链接:http://fazhitoutiaozg.com/show-3-35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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