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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在安置房项目工程招投标中涉嫌串标引质疑

2024-01-24 00:02:09 作者:佚名 来源:头条快报  

    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腐败及违法犯罪问题易发高发领域。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村的返回地建设项目属于建国以来较大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由村民投资建房,项目建设资金达7亿余元。在该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涉嫌违法串标,业已实施工程严重延期近5年,侵害了村民们的正当权益。”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新桥头村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上述行为,包括涉嫌串通投标、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多项犯罪,均未超过刑事追诉期限,应依法查处。
    其一,涉案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未超过刑事追诉期限。涉案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仍在延续,因该行为导致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特别是本案系工程金额高达7.38亿元的重大民生工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问题,因被报案人涉嫌串通投标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新桥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大成员深受其害,多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特别是基于其危害后果一直没有消除,应当视为涉嫌违法行为的延续。因此,对本案涉嫌违法行为的追究,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依法予以彻查。
    其二,涉案被报案村干部陈某琛等涉嫌与承包方串通,以借款方式非法占有资金后,以回扣形式返回给村干部,涉嫌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犯罪。该行为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延续,也未超过追诉期限。本案中,以被报案村干部陈某琛为首的团伙,涉嫌利用把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职务便利,与项目承包方串通一气,巧立名目,以借款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高达1500万元,后以回扣形式返回给村干部,实现对财产的挪用、侵吞。
    根据现有材料显示,该事实发生的时间为2022年11月,系该团伙串通投标承接本案工程以来实施系列违法行为的延续。在2021年2月至5月期间4个月内,陈某琛等人共支付以工程款为名义5300万余元,而实际工程施工量仅为1000多万元。涉嫌职务犯罪,资金占用,挪用,侵吞。
    期间,因专款资金账户由街道三资办监管,在村付款决议中必须有7人同意签字(7人必须是业主指挥部成员或村两委成员)。因当时业主指挥部由村支书陈某琛解散,转而由村两委成员签字。起初,陈某琛提出以借款名义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款,村两委中有两个人是明确不同意的。继而,陈某琛召集社会人(也是投资业主但是为村支书做事的人)直接冲到村办公楼,强制要求村党支部成员蔡某权签字同意,并殴打蔡某权。打完后,其余村两委成员都乖乖签字。
    其三,涉案被报案村干部林某丰、方某芳、林某龙涉嫌严重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串通投标行为发生时,被报案人林某丰系时任村支书、方某芳系时任村主任、林某龙系当时的前一届村主任(当时已经开始串通投标)。作为村干部及涉案工程发包方,对涉案工程发包招标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系管理履职的主要责任人,可以认定被报案人林某丰、方某芳、林某龙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因村干部的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涉嫌与投标方串通投标,利用串标行为取得工程后,配合实施转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行为,致使涉案工程款被挪用、侵吞现象严重,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予追诉的期限为经过十五年。
    综上所述,本案被报案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串通投标罪一致延续至后续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恳请有关部门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还广大村民群众一个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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