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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百姓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2024-05-08 22:22:11 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在线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被他人殴打致多处骨折,伤情鉴定结果却是轻微伤。”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皇玉村的师某喜老人致函有关部门,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希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重新检查,印证事实,辨明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叫师某喜,男,今年89岁。我被人打伤后,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与三家医学报告不符等问题,就此提出异议,要求复查、重新鉴定,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给我全家造成伤害的人和单位,至今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期间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给我的家庭带来极大灾难和精神摧残。
    2022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师某喜被村民师某军打伤。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师某军双手拧住师某喜右臂后,右手按住师某喜右胸肩部用力推击(按司法解释造成人员伤害的属于击打和殴打行为),并又向师某喜胸部捶击。师某喜被击飞退后1.5米以上无法支撑,面朝上背着地倒下(从起点到头倒地距离3.2米,目前老人因椎体骨折后导致椎体弯曲现身高仅有1.4米不到,体重90斤)。在1一2秒钟时间,师某喜被击倒倒退1.5米以上后倒地,可见用力多猛,完全为暴力行为。
    事发后,由120急救中心拉到医院抢救治疗。2022年3月29日,作出漯公源鉴监字(2022)1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师某喜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我方对上述鉴定结果不服,认为师某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致受害人身体多处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标准。于2022年9月7日提出了《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几经周折,于2024年1月5日拿到漯公鉴(临)[2023]39号鉴定书复印件。针对此鉴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复查和重新鉴定。
    其一,鉴定前突发出现受害人病历档案关键性部分(影像医学光盘)缺失,法医鉴定时病历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全面。2023年12月18日接到通知,让到市中心医院重新拷贝刻录影像学光盘,经询问说光盘缺失让去拷全点不用多说。我儿子师某领问民警存放的U盘有原版能用不能用,说不能用到医院刻录光盘。下午5点多去市中心医院办理拷贝刻录手续仅刻录了核磁共振光盘,由于时间晚了医生下班没有刻录成CT光盘,次日一早到医院刻录了CT光盘。2023年12月19日把光盘交给办案民警,后又去刻录案发现场录像视频光盘,下午交给办案民警。然而在鉴定意见书中发现,2023年12月20日省特聘影像专家会诊意见已出具。
    其二,受害人多次要求鉴定时去现场检查出现后遗症对鉴定意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然而鉴定时没有通知;鉴定文书写2023年12月28日受害者坐轮椅到物证鉴定所查验不属实,实际通知到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说法医有疑问要问受害方,只是拿了个写着姓名的纸块让受害人拿在胸口拍个照。
    其三,由于第一次法医鉴定时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已经参与,根据回避原则,物证鉴定所是否有资格进行鉴定?派出所一直也说到省里进行法医鉴定,受害人也一直等待到省里进行法医鉴定,等来了一场空,是否合理?
    其四,对鉴定意见中左侧第四、第五根肋骨为陈旧性提出异议。案发时,市第二人民医院2022年1月9日和1月14日两次做胸部CT均没有发现肋骨骨折,说明此为隐匿性骨折。经物证鉴定室安排,2022年2月14日和2月18日到市中心医院在做64排CT检查时,确定右侧第7前肋和左侧第四前肋骨折(根据医学规定,由于胸部内脏较多不能做核磁共振,只能做CT,避免内脏受损。CT片子是不能用新近或陈旧进行明标,不标明即为新近伤)。根据医学和生理学常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都明确阐明肋骨骨折一般都是在受伤后2周左右,根据人的年龄段、体质、部位不同形成骨痂的时间不同,形成后方可在影像中检查出,愈合程度也不同。两个医院不同时期作出的结果,说明肋骨骨折为受害人当时受伤所致,不是陈旧伤。
    其五,对鉴定意见中胸椎12压缩性骨折(新近),腰椎1、3压缩性骨折(新近)在意见中被认为骨挫伤的结论不认同,有违医学和生理学伦理。市第二人民医院2022年1月9日和10日出具的CT和核磁共振报告中显示多发性骨折,胸11—12及腰1—5椎体压缩性改变,部分椎体合并骨髓水肿/骨挫伤,完全符合受害人刚受伤时医学和生理学常识,出现骨髓水肿/骨挫伤现象为骨折前期特征。2022年2月15日,市中心医院出具的3T核磁共振报告中明确胸椎12为压缩性骨折(新近),腰1和腰3椎体为压缩性骨折(新近),影像中椎体呈楔形变,见斑片状T2W1高信号影,在影像中看到断裂面影像连续超过骨骼的2/3,明显显示骨折。根据医学和生理学原则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针对椎体压缩性骨折解析,本伤情中案发时伴随有骨挫伤为骨折前期症状不能作为结论独立,所受伤害完全认定为骨折成立。
    经过向医学和法医学学习求证,医学是在人体生理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现代医学对骨折定义就是骨头断了,不存在骨挫伤之说,只有骨折和骨软组织损伤两个概念(骨挫伤一般只能在核磁共振中显示出来,在一般的放射片和CT中一般显示不出来,所以骨挫伤属于骨损伤的较轻类型,没有达到骨折标准,在核磁中显示的是骨髓水肿和骨皮质附近的水肿信号,而医学上没有骨挫伤的诊断,该名词只是核磁共振描述性词汇,但是其也表示骨头受到了轻度损伤,一般恢复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法医学是在医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不能违背医学和人体生理学原则,骨挫伤这个名词在法医鉴定中很少见,法医条文也不能给骨挫伤进行定性。这种伤在医学上也就是这块骨头软组织挫伤,包括皮肤、肌肉等软组织,骨质并没有骨折。但如果半月板损伤,如果是别人外力(暴力)原因造成的,按照轻伤鉴定标准应为轻伤。针对市第二人民医院所做CT和核磁共振,发现存在拍照不规范。根据医学拍照规则,拍照椎体应该是正面拍照和断面拍照共同拍照,才能更全面了解病情受伤害程度,不能侧面拍只能看到一角,不能全面真实反映伤情程度,但显示骨裂缝即为骨折。
    通过以上论述,此鉴定意见明显违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论不成立。由于受害人椎体骨折严重,导致病发后遗症:椎体出现严重弯曲,椎体不平衡导致不能正常站立和走路,头部出现眩晕、呕吐、耳鸣等症状。2023年10月20日,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明确诊断为:1、椎基底动脉综合征;2、因压缩神经导致脑萎缩;3、陈旧性肋骨骨折;4、陈旧性胸骨骨折;5、陈旧性腰椎骨折等。
    综上所述,根据受害人实际伤情,鉴定意见应为轻伤一级涉嫌重伤。目前受害人还活在人间,受伤害痕迹永远镶嵌遗留在受害者身体中,完全可以重新检查,印证事实,辨明真相。恳请上级领导设身处地为民着想,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还百姓一个公道,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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