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乃民企发展之根基。“作为一家招商引资而来的民营企业,我公司深耕河南遂平十多年,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却因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判决不公,致公司巨额资产被掠夺,损失惨重。”近日,河南天洁置业有限公司新城项目分公司案件承办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希望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5年6月19日,我公司与自然人谷某红(遂平县灈阳镇人)签订了小区门面房购房合同共计3618平方米,总价1926万元。同日,谷某红向我公司出具1200万元借条,其中首付款976万元由借条借款冲抵,剩余950万元谷某红向遂平县农商银行按揭贷款。后因谷某红没有按期还款,遂平县农商行扣我公司保证金738万元。
2015年6月25日,我公司协同谷某红办理了预告登记及预告抵押登记;2017年4月30日,因谷某红承建我公司零星工程,我公司需支付其715万元工程款,结合1200万元借条,谷某红向我公司重新出具本息949万元欠条(首付款)。就售房而言,我公司共收到谷某红239.1万元购房款(借款976万元视为首付款减需支付715万元工程款后重新产生949万元欠款,加上实际得到的按揭款950万元减737.9万元扣款)。
2017年7月20日,当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时,我公司向谷某红送达书面告知书,要求付清全部房款,并在6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谷某红因无法付清房款,也没向我公司提出办理产权登记要求,因而没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此,我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015年谷某红因与放款人周某广发生了借款纠纷,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执行局在查明预告登记已失效、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情况下,仍然根据预告查封裁定,以3150万元用资产抵债务的方式,抵给了周某广。
2022年8月,我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但驿城区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驳回异议请求。后我们向驿城区法院及市中院提出之诉、上诉,均未获支持。我公司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省高院于2023年11月裁定,高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高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仅根据预告登记继而查封和执行案涉房产,并未对谷某红的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性质和天洁置业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性质予以认定和比较,仅依据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而认定案涉房屋是谷某红的责任财产并继续执行案涉房产依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驿城区法院重申。
值得一提的是,周某广系驻马店市西平县人,长期进行高利贷放款活动,在驻马店范围有70多件高利贷放款纠纷及上诉案件,利用高利贷收益在当地形成了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络,曾公开扬言:驻马店内没有我打不赢的官司,西平县没有摆不平的事,如果我要是官司输了,把我送的钱都给我吐出来,叫他们都给我进去。诸多受害人被他弄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上告无门,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在2024年3月29日省高院依法裁定后,驿城区法院故意不理清预告登记、本登记的性质,擅自改变省高院发回裁定书的指导意见,再次错上加错的支持725号执行裁定书,将我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周某广;人为计算谷某红已支付给我公司1665万元购房款错误结论,对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充耳不闻,不同案同判进而做出错误判决。
按照相关规定,省高院发回的重审案件,必须开审委会讨论。而我公司的发回案件,居然没有开审委会讨论,原因是很多审委会成员持不同意见。这于情于理于法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目前,我公司已依法上诉到驻马店市中院。我们认为,本案是省高院发回重审案件,应按省高院发回指导性意见审理,下级法院应依法审理,不能擅自改变上级法院已认定事实,不能因为庇护驿城区法院错误行为而作出维护该行为的错误判决。恳请中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勇于纠错,公正公平,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企业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