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天津阿米玛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就其公司与津南区何庄子村委会之间一审“(2025)津0113民初10934号”、二审“(2026)津02民终1567号”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允的问题提出质疑。

2018年,我经天津市区两级招商,与津南区何庄子村委会签署《承包协议》,以天津阿米玛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何庄子批发市场。此后,我公司先后投入近4亿元将本已破旧的老市场升级为辐射京津冀和内蒙古、东北地区的大型综合性市场,在疫情期间做出了保供的重大贡献,为天津市创造了上千个就业岗位。
在2021年12月,由于村委会交付的土地存在瑕疵,导致市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8号厅被拆除,我公司因此向村委会、镇政府申请暂缓支付承包费,待拆除赔偿确认并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后再继续支付承包费。
2018年招商时,何庄子村委会未告知我公司在2005年与同一区域的天津友鹏餐饮有限公司达成蔬菜冻品肉类有“分类经营”的限制,即我公司承包的何庄子市场不得销售冻品和蔬菜。
为此,友鹏公司在2022年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何庄子市场赔偿经营冻品肉类的经济损失。令人诧异的是,津南区法院竟然不顾市场经济的自然竞争规律,支持了友鹏公司编造的近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作出错误的“(2022)津0112民初12878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强制执行“(2024)津0112执126号”过程中发生了更令人费解的事情。在2024年5月,执行法官李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将市场承包费支付给友鹏公司,禁止我公司支付给村委会。但是,此前的2023年11月,我公司刚与村委会就之前的承包费支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支付了450万元。
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导致我公司的市场承包费无法向村委会支付。村委会马上继续要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承包费,执行法官段某某又再次发出村委会要求强制执行的“(2023)津0112执5204号” 执行通知书。并且相关民事案件因我公司向检察院抗诉,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在此情况下,我们给村里打了150万元承包费,但是执行部门仍然没有将钱给到村委会。
面对上述“两头堵”的执行行为,我公司就友鹏公司提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起异议及复议,希望法院给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到底是履行哪个案件?如何履行?但是两级法院均未给出明确的指示,甚至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
由于两级法院迟迟未给出明确的履行指令,进一步造成我公司对村委会的承包费违约。2025年4月,何庄子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因我公司未支付承包费违约而解除市场的《承包协议》,要求我公司退出市场,意图侵吞我公司在市场的数亿元投资。
我公司依法应诉,并提出赔偿我公司建设市场的经济损失并对地上物进行评估的合理诉求。但同样令人费解的是,2025年12月,津南区法院竟然拒绝在本案项下对我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赔偿建筑地上物损失的诉求进行评估,直接做出了侵吞我公司4亿元投资的判决书。同时,12878号案件已经由市高院在2025年8月发回重审,而津南区法院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中止执行”,而是继续对我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将我公司在2025年11月份按照村委会为村民缴纳社保要求而支付到法院执行款账户的承包费150万元直接发还给友鹏公司。
更为可笑的是,我公司在与津南区法院沟通过程中,又再次收到了执行法官司马某某送达的早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再次执行的通知书,再次“罗织”我公司所谓未履行的案件,今年一月底更是对我本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纵观此案,其背后或有一只无形之手,完全不受《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限制,在串通特殊关系人侵吞我公司财产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已经在侵害何庄子村民的合法权益。这只无形之手勾结村委会和特殊关系人,采取“两头堵”、“关门打狗”的做法,蓄意制造我公司违约无法支付承包费的局面,再怂恿村委会“恶人先告状”提起诉讼解除承包协议,意图侵吞我公司投入的数亿元巨额资产。我公司已经对本案提起上诉,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终能够明察秋毫,依法公断,还民营企业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