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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被指违规聚集开会 对弱势群体漠不关心

2020-03-23 12:16:18 作者:张启伦 来源:晨报资讯  

    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Ⅰ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有关规定,2月3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春节上班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对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做到万无一失的执行到位。但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办南三官庙村委会却无视上述工作要求,被指违规聚集开会,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

    事件还原

    “你串的都是亲戚门,害的都是自己人”、“你连个口罩都不带,走在街上显摆啥……”春节过后,在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等城乡结合部的街道、村镇的大喇叭上天天发出上边这些“好听的”、“不好听”的声音,浓重的乡音和接地气的规劝,让众多村民听在耳里,记在心上。“这村里的大喇叭一响,就知道肯定有大事了。”很多村民听了大喇叭后,赶紧让家里人不拜年、不串门、不聚餐、不集会,“年味儿虽然淡了一点儿,但心里头踏实!”

       

    春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全市各级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户外大屏、楼宇电视、立面广告牌、宣传广告栏、电视字幕等公共区域,以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口号、农村广播、手机短信、微信群发等各种接地气的方式,呼吁居民们做好防疫工作,营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浓厚社会氛围,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然而,在这严峻的非常时期,南三官庙村委会却要顶风乱作。据村民江某某反映,2月28日下午,在南三官庙村委会会议室内未做消毒、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测体温等防控措施,村两委召集了村民、党员代表共30多人聚集开会。
    兖州区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聚集开会是在兴隆庄街道办事处同意下,南三官庙村委会有防控的情况下举行。”想追问一句:有防控就可以聚集开会,如果这样,那将是我们“各单位暂停聚集性活动”防控措施一个多么大的漏洞!难道区有关部门不知晓此事,没有仔细想想此事的严重后果吗?
   根据《山东省春节上班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第11条,细则明确要求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要防止人群聚集。尤其针对聚集及单位会议事项也做出了具体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所有公众聚集性活动,已审批的活动全部取消,疫情解除前一律不再审批。各单位暂停聚集性活动,必须召开的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非必要不得聚集或召开会议,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
    南三官庙村两委在2月28日下午召集的30多人会议是什么主题?是什么重要的议题,一定要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关键期内召开?并且雇请兴隆庄街道的盛世情缘专业录像!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村两委召集此次会议的主题与疫情防控毫不相干,也非讨论或传达上级政策,而是专题讨论村两委不同意判决结果的(2019)鲁0812民初2154号兖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按照法律规定,不服从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判决书所下达的法院进行上诉。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非什么复杂程序。被告方只要上诉,指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递交上诉状即可,但南三官庙村两委为何非要召集开这样一个30多人的会议呢?原来,村两委上诉牵扯到的上诉费用需要动用村集体财政资金,这就必须要村两委召集村民、党员代表共30多人齐聚开会,通过会议签字表决才能动用资金。据兴隆庄街道和尚堂村郭某某反映,他与王庄村刘某某(南三官庙村委会主任马某某的岳父)同时期也有诉讼,刘某某对郭某某公开讲你的律师费要自己出,我找女婿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南三官庙村给听着!这也是南三官庙村两委负责人马某某迅速聚集开会另一个原因。
    所谓“问题”本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方式来解决,但南三官庙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却采取了不理智、不充分,而且站不住脚的依据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这样的方式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倒更加激发了对立双方的矛盾。更令人吃惊的是,重复无效的诉讼给南三官庙村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村集体的案件受理费用和律师诉讼费多达几十万元的支出。
    在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村两委理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关于春节后上班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细则要求,并在疫情特殊时期,积极采用村规、民约以调解矛盾方式解决问题。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南三官庙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却采取了不理智方法的召集30多人进行会议聚集,违反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细则要求,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干扰、危害和隐患。
   
    对弱势群体漠不关心

    病毒无情人有情。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关怀。各级领导反复强调,做好疫情期间底层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对促进社会治安稳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至关重要;务必要对弱势群体进行关心和关爱,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抗击疫情,一户都不能落下。这也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省的细则工作要求之一。而据村民反映,在疫情防控期间,南三官庙村委会未给五保户及困难户家庭在生活物质上进行相应的关心和帮助。如此不作为,是否应该对村委会负责人严肃问责。

    事件延伸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的首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南三官庙村主要负责人这些年来做了哪些工作呢?
    一是涉嫌贱卖村办企业,侵吞公有资产。根据村民反映,原南三官庙村砖瓦厂系村办集体企业,以前为镇办集体企业。2000年前后,村里接手该企业后,包括购买新设备在内总共投入多达150多万元。在马某某任村委会主任后,他却为占己有逐步开始操作。首先是将砖瓦厂转手承包到自己名下,将原每年106万元承包费降到27万元。后又于2013年左右,将砖瓦厂转卖,并改头换面重新命名为洪福新型建材厂。在这一过程中,最终马某某交给村委会财务仅仅7万元。而事实上,整个砖瓦厂加上一系列机械、设备等动产及厂房等不动产合计资产总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据说马某某占有洪福新型建材厂一半以上的股权。一个资产价值在300多万元的砖瓦厂,就以不足两位数的交易额由集体公家所有变为己有私人企业财产。几百万的集体公有资产难道就这样轻而易举的流失了吗?
    二是涉嫌以权谋私利,搞差价敛财。据村民反映,村委会主任马某某现任期间为达到大肆圈占靠近国道村土地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先后以儿子马某龙及亲信关某学名义分别承包村集体土地90多亩和近30亩,但土地租金却均从应该执行的1200元每亩租金降至600元每亩。不仅如此,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所体现的土地承包面积与实际也均有差别。这其中每亩租金的近乎半价的差价及合同与实际不符的承包数量毫无疑问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而马某某是最大受益者。
    三是涉嫌搞工程独断专行,找下家任人唯亲。随着南三官庙村新农村建设,各类建设工程名目也逐渐多了起来。马某某现任期间,这些反倒成为了趁机巧立名目、捞取钱财的有利时机。据村民反映,马某某仅仅是在村里建设工程这一方面,就造成村委会有将近200万元的财务漏洞。村里搞项目建设,只要是马某某过问要参与的,从不按照政府公用建设项目理应履行正常程序实行公开招标。直接确定好项目,安排给亲朋好友或亲信来干。至于工程项目合同签了多少,实际支出支付多少,有谁监管?村南由村集体投资200多万修建的水泥路由其亲信施工,偷工减料,质量极差,修成不到一年便路面断裂坑洼不平。村北500多米道路的村下水道及旧水沟改造,在2015年和2016年连续重复改造,也就是说一个工程连续分别定了两次合同。村里搞绿化,本来市场价一棵5元的树苗,在购买总数及报价上大做文章,充满“水分”。这些瞒报虚报所获之利,疑落入马某某的腰包。
    另据“扰”出矛盾来的村委会,尤其是涉嫌以权谋私的村委会主任马某某,还曾经涉嫌指使村里的樊谋等人做伪证,诬陷村民关某某偷卖村里的电缆等公有产品,最终经查证完全属于子虚乌有。总之是还给了关某某一个清白。曾经因毁坏村民公私财务的(2015)兖刑初字第3号判决闫某(时任南三官庙村支部副书记主持村全面工作)本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案杜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乡村的“灰色治理”事件激化了村民之间的矛盾,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治理形态,造成了村民纠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来解决,给乡村治安稳定带来隐患,给村民生活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2012年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将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以此看来,实在是有必要对南三官庙村村委会进行一次认真的经济责任审计了。也有必要对南三官庙村委会进行一次认真的巡视了。南三官庙村有着很好的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积极进行新旧动能转换赋能,闯出一条乡村振兴特色之路,值得期待。 (张启伦)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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